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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下午,銀監會正式對外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辦法》共八章四十七條,明確對于網貸監管重點在于業務基本規則的制定和完善,而非機構和業務的準入審批,應著力加強事中事后行為監管。《辦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界定了網貸內涵,明確了適用范圍及網貸活動基本原則,重申了從業機構作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將采用備案制管理方式。
二是確立了網貸監管體制,明確了網貸監管各相關主體的責任,按照“雙負責”的原則,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網貸業務活動實施行為監管,制定網貸業務活動監管制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貸的機構監管,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范引導、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等。《辦法》還明確了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以及相關主體法律責任。
三是明確了網貸業務規則,堅持底線思維,加強事中事后行為監管。《辦法》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業務邊界,明確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并根據征求意見,增設不得從事的債權轉讓行為、不得提供融資信息中介服務的高風險領域等內容,旨在對打著網貸旗號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實施市場退出,按照相關法律和工作機制予以打擊和取締,凈化市場環境,保護投資人等合法權益。
四是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提出了具體要求。規定實行客戶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同時,要求網貸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具體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貸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20萬元,在不同網貸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貸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100萬元,在不同網貸平臺的借款總余額不超過500萬元。
五是注重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明確對出借人進行風險揭示及糾紛解決途徑等要求,明確出借人應當具備的條件。《辦法》還明確了糾紛、投訴和舉報等解決渠道和途徑,確保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投訴和舉報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六是強化信息披露監管,發揮市場自律作用,創造透明、公開、公平的網貸經營環境。
行業影響
網貸之家首席研究員馬駿表示,根據他們初步統計,目前自然人借款超過20萬元的平臺的待還余額,占全行業五成以上。這意味著,限額規定將對大部分平臺造成一定影響。
在短融網CEO王坤看來,若嚴格執行上述限額的話,目前網貸行業所從事的供應鏈金融、房地產融資、類資產證券化等大額業務都將切掉。“這些業務本來都是傳統金融機構做的事情,近兩年慢慢轉到互聯網金融上來,不受監管肯定不行。”據他介紹,目前他們已經開始退出動輒一百萬元的房產抵押貸款,轉向汽車金融和農村金融。
馬駿分析,網貸借款限額之后,未來一些做大額業務的平臺,或許會通過其他方式來突破限制。例如學習陸金所的模式,小額版塊用網貸的資質,大額版塊走金交所的模式。此外,網貸限額將引導平臺去大力發展消費金融。
不過,在王坤看來,網貸平臺去做消費金融并非易事,跟銀行相比,網貸平臺在客戶、資金成本等各方面都不占優勢,“只要是銀行在做的業務,網貸平臺就沒什么機會。”
一位不愿具名的網貸平臺CEO也認為,真正需要資金的不是消費金融,而是企業經營,目前國內純消費借款中,大額的車、房貸款有銀行支持,小額的消費貸款場景有限,而目前最需要拓展渠道的是廣大中小企業經營性融資。在他看來,100萬元的網貸限額對中小企業來說,很難起到有效支持作用。
國資背景平臺開鑫貸總經理周治翰也建議稱,允許各地根據具有不同優勢特點的平臺制定差別化的政策,發揮互聯網金融方便、快捷的優勢,真正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在他看來,若網貸限額之后,本應在一家機構就能夠完成的融資,將來需要到幾家機構進行操作,這增加了確有融資需求的個體通過網絡借貸平臺的辦理成本,也增加了融資難度。
此外,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實施網絡借貸限額,還需要監管層出臺配套的措施。目前行業尚無統一的信息共享平臺,因此還很難有效識別借款人在其他平臺的借款情況。
據了解,目前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作為行業自律組織,正在搭建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有望近期上線;此外,各地的一些地方互聯網金融協會,也在做類似的工作。廣東互聯網金融協會秘書長朱明春表示,該協會8月5日新上線了“明鏡”系統,來實現會員間的信息共享。
銀監會解讀如何監管
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就監管職責分工問題進行了解讀。
李均鋒指出,“總的原則,互聯網金融或者說P2P網絡借貸,不是哪家監管部門、哪個監管主體一家能包打天下的,必須實行一個協同的、共同的監管,四個中央部門都是網絡借貸的監管主體之一。” 而在整個監管體制中,李均鋒認為最重要的兩個主體就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監管部門。
銀監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行為監管
李均鋒指出,銀監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三方面內容。
第一,負責對網絡借貸機構的制度監管和政策的制定,即對整個這個行業的規則、制度,從頂層上要作出安排。
第二,負責對“網貸”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管。按照新的理念對新型的機構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最主要的安排就是要對“網貸”機構的業務活動、“網貸”機構的經營管理活動、經營管理的行為進行持續的、不間斷的監管。主要方式包括產品登記、資金的第三方存款、信息披露、投資者的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第三,主要負責跨區域、跨地區“網貸”機構監管行動的協調和牽頭。由于“網貸”機構注冊地和經營地很多時候是分離的,或跨區域經營。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銀監會作為牽頭來進行協同、聯動的跨區域的監管,這是銀監會及銀監局監管的制度的制度安排。
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機構監管
李均鋒表示,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監管部門主要負責“網貸”機構的機構監管。地方人民政府的機構監管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做好“網貸”機構的備案登記,“網貸”機構的第一個環節備案登記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