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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以自主發行和投資顧問的形式,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
2016年7月18日,證監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生效,該規定對私募管理人開展投資顧問業務(提供投資建議)的準入條件作了原則性規定。
2016年10月21日,中基協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第2號-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投資建議服務》,對私募管理人從事投顧業務的規范性要求進行了細化和明確。
本文對準入條件、具體要求以及相關要求概括梳理,供實務參考。
一、證監會的原則性規定
證監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八)項規定:“符合提供投資建議條件的第三方機構,是指依法可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以及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1.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滿一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會員;2.具備3年以上連續可追溯證券、期貨投資管理業績的投資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無不良從業記錄。”
即兩個條件:
1.登記滿一年的中基協會員,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2.“3+3”的人員與可追溯業績要求,無不良從業記錄。
二、中基協的規定
中基協對證監會的要求進行了細化,并在操作層面提出了要求。按中基協《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第2號--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投資建議服務》的規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資建議服務,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承諾函
1、承諾在協會登記滿一年,已成為協會會員,經營期間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2、承諾具備3年以上連續可追溯證券、期貨投資管理業績[1]的投資管理人員[2]不少于3名,且最近三年無不良從業記錄[3];
3、承諾函應當加蓋公司公章,3名投資管理人員本人簽字。
(二)資質證明文件
1、協會官網公示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截圖;
2、協會會員證書或協會官網公示的觀察會員名單截圖;
3、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第三方機構違法違規記錄查詢結果截圖;
4、基金從業人員系統中3名投資管理人員不良從業記錄查詢結果截圖,或其他可驗證可核查的證明材料。
(三)投資管理人員工作經歷證明
包括3名投資管理人員的:
1、曾任職單位出具的投資管理經歷說明[4]或離任審計報告(應包括管理的基金/產品名稱、期間、職責等),或擔任投資顧問期間的委托管理協議。
2、基金從業資格證明[5]文件,或海外基金從業人員曾就職的基金或投資管理公司出具的工作履歷證明(中英文翻譯件);
3、協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投資管理業績[6]證明文件
提供以下一項即可:
1、曾管理的基金/產品的托管機構或審計機構出具的,該名人員管理期間的基金/產品凈值變化情況證明;
2、第三方評價機構[7]出具的該名人員管理期間的基金/產品凈值變化情況證明;
3、曾管理的基金/產品在該名人員管理期間的定期報告復印件,并說明自己管理的業績區間;
4、曾任職單位出具的所管理的證券、期貨自營賬戶凈值變化情況證明;
5、聘任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擔任投資顧問的機構出具的,該名人員管理產品期間的產品凈值變化情況證明;
6、其他基金業協會認可的可核查可驗證的基金/產品投資業績證明文件。
(五)基金/產品投資業績數據
投資管理人員曾管理的基金/產品的投資業績數據(EXCEL格式)。樣表如下:
投資管理人員:
曾管理基金/產品名稱:
投資管理期間:
注:以表格中第一個估值日為基期,估值日可以按月度填寫。如該名投資管理人員3年內連續管理多只產品,不同產品的業績數據請分開上傳。
注:[1] 3年以上連續投資管理業績是指投資管理人員連續3年從事證券、期貨投資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投資業績記錄,中間未有中斷,但因疾病、生育、法規限制或合同約定限制等客觀原因中斷從業經歷且不超過1年的,可不重新計算連續年限。
[2]投資管理人員是指在受國務院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持牌機構或已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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